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生导师2021年招生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对象
学校博士生导师招生计划申报审核工作周期为2年,本年度为第二年申报。2020年已经批准招生计划为1-2名的导师,且导师年龄符合学校规定,若无新增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不再申报,2021年按2020年批准的招生计划执行。本年度申报对象为拟申请3个计划、相比2020年有增加计划以及申报专项招生计划的博士生导师。
二、申报要求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遵循,坚定信仰,积极传播、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治学严谨,恪守学术道德,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
(二)近五年承担课程教学工作,指导的博士生培养质量良好。
(三)申报数量要求:
1.博士生导师每年招生计划申报数量一般为1名,最多不超过2名。
2.院士、入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现(曾)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获奖者指导教师,申报数量一般为2名,最多不超过3名。
3.新遴选的博士生导师(含第一年招生的博士生导师,下同)及兼职博士生导师(含合作导师),招生计划申报数量原则上为1人。
(四)积极从事创新性研究,不断取得高水平学术研究成果。博士生导师或导师指导小组近5年应取得代表性学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表科研论文、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等。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
(五)博士生导师或指导小组应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其它重要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且能够依据学校博士研究生资助体系保证按时按量发放助研津贴。
(六)支持学校教师延聘办法改革,对于身体健康,且一直承担博士生指导工作的博士生导师,申报年龄要求如下:
1.对于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生导师,年满62周岁(1958年9月1日前出生),将停止招收博士生,不再参加招生计划申报;
2.对于副博导以及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博导,年满56周岁(1964年9月1日前出生),将停止招收博士生,不再参加招生计划申报;
3.对于已延聘至65或68周岁的博士生导师,延聘期内均可申报。
三、招生计划申报工作程序
(一)导师填报招生计划
申报招生计划的博士生导师登录“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系统”(网址:http://yjs.hrbeu.edu.cn)填报2021年博士生招生计划:
院士、入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现(曾)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获奖者指导教师填写并打印“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导招生计划申报表I”(样表见附件1);其他博士生导师填写并打印“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导招生计划申报表Ⅱ”(样表见附件2)。
(二)学院审查
1、以导师立德树人为根本标准,以德为先,全面客观衡量,重点从导师师德师风、授课情况、在校博士生培养情况、申报的招生计划,导师或导师指导小组承担的科研项目、取得的学术成果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年度通过招生计划审核的博士生导师名单,从“博士生导师招生计划申报系统”中打印申报表,于10月19日17:00前报送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务办(428室)。
(三)学校审核
学校根据各有关学院的审查结果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学校审核结果分为“同意招生计划”、“同意招生,建议减少计划”、“不同意招生”三种。
四、时间安排
(一)10月12日—10月16日:学院制定实施细则,布置博士生导师招生计划申报工作,博士生导师在“博士生导师招生计划申报系统”中填写申报信息并提交申请(10月12日开通填报系统)。
(二)10月19日—10月22日:进行博士生导师招生计划申报审查工作。
(三)10月23日:将招生计划申报工作实施细则、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的汇总表及通过审查的申请表(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四)学校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
五、补充说明
(一)博士生导师招生计划可招收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申请考核制博士生。留学生招生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二)每位博士生导师最终获批的招生计划数量,为2021年该导师博士生招生的上限数。
(三)未提交招生计划或招生计划审核未通过的博士生导师,2021年度不能招收博士生。
(四)博士生招生计划申报的审核工作按照博士生导师或指导小组进行,申报招生计划的博士生导师应在共同取得的成果中发挥重要作用,博士生导师本人应有一定数量的科研业绩成果。每名指导小组成员(含博士生导师)最多加入2个小组。鼓励按照科研中心成立指导小组。
(五)按照后续博士生招生工作程序要求,博士生副导师申报招生计划的,其合作博士生导师也需申报招生计划。如合作博士生导师没有申报招生计划的,需博士生副导师提供合作博士生导师同意其招生的说明,说明中应明确合作导师在后续博士生指导过程能够提供相关条件并承担相应的培养责任。
(六)符合《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鼓励和推进“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的暂行办法》(研院函[2010]28号)中增加博士生招生指标条件的,在申报工作中一并执行。
(七)根据有关规定,博士生导师出现以下问题之一且处于处理期内者,视情节削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计划申报资格及招生资格:
1.出现严重的学术或道德失范问题的;
2.所指导的博士生出现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3.在各类评估检查中出现所指导博士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不合格情况的;
4.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存在未足额发放助研津贴的现象的。
六、本通知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