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6-04-19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浏览:9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技工作的发展,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研成本核算,依据国家财政部和国防科工委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和核算。学校财务处设立专用账户,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分项目、独立核算。科研经费进入学校专用帐户后,科技处负责办理经费核拨通知手续和采购、外协合同审核。财务处负责对学校所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和核算,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项目组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各院(系、部)应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条  科研经费包括:

(一)通过各类计划项目渠道拨入我校的科研资金。

(二)各级政府部门为促进某些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研究资金。

(三)企事业单位拨付我校的科技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费用。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拨付的研制经费。

(五)技术改造、条件保障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

第四条  境外合作项目或以外汇资助的研究经费,由财务处负责按国家规定办理汇兑手续后,计入项目经费。

第五条  科研支出是指为完成学校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支出。科研支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任务书(合同、协议)的要求,严格控制支出范围。

第二章  经费的提留与分配

第六条 为方便管理,学校科研项目可分为如下几个类别:

I类:指包括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973)在内的国家级重大项目;

II类:指包括国防预研基金、国防重点实验室基金、国防基础科研、预先研究、军品型号、军品横向和各类军品研制项目在内的科研项目;

III类:指民品研制、民品横向和其它计划类民品科研项目;

IV类:指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省级基金、市级基金在内的各类基金项目;

V类:指以社会科学、管理科学为主的科研项目;

VI类:指技术改造、条件保障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等项目。

第七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后,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性质,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和水电暖等消耗费(以下简称三项费),将其计入科研项目的研制成本,具体方式如下:

(一)IIIIII类项目,学校收取不超过经费总额5%的管理费,其中学校直接收取的管理费为3%,各院(系、部)收取的管理费不超过2%,;学校另外收取经费总额4%的固定资产使用费以及2%的水、电、暖等消耗费;

(二)IV类项目,学校收取不超过经费总额2%的管理费,其中学校直接收取的管理费为1.5%,各院(系、部)收取的管理费不超过0.5%;学校另外收取经费总额2%的固定资产使用费和1%的水、电、暖等消耗费;

(三)V类项目,学校收取不超过经费总额2%的管理费,其中学校直接收取的管理费为1.5%,各院(系、部)收取的管理费不超过0.5%,学校免收固定资产使用费和水、电、暖等消耗费。

第八条 各项目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取一定额度的现金作为劳务补助费,其中III类项目可提取经费总额的10%III类项目可提取经费总额的15%IVV类项目可根据立项部门的规定提取一定的劳务补助。

第九条 承担IIIIII类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完成项目研究工作的岗位业绩津贴由项目经费支出,岗位业绩津贴支出的总额一般不超过经费到款总额的3%;承担IVV类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完成项目研究工作的岗位业绩津贴由学校支付。具体科研编制核定办法另定。

第十条 凡属于岗位业绩津贴发放的费用均由各院(系、部)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发放办法,并根据当年实际发生的科技活动制定发放明细,由科技处审核并经财务处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广大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学校免收各科研项目的科研编制费。

第十二条  民品横向项目经费到校后,在合同谈判中起重要作用并为项目签定提供了重要信息的人员可以提取5%的信息费。

第十三条  民品横向项目可根据特殊需要支取一定额度现金作为项目协作费,其额度不超过项目总经费(不含免收管理费部分)的30%,学校同时提留现金协作费数额的6%

第十四条  凡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转为学校固定资产的,项目组可从项目经费中按该设备费的5%提取现金作为奖励。

第十五条  凡纳入学校质量管理体系的项目,从项目总经费中收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成本费,1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0.5%提留,1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0.3%提留。质量管理成本费设独立的经费指标卡,用于维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校内设置的基金项目,按相应的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涉外科研合作项目比照本办法第六条中的III类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中的VI类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订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组掌握使用,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并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执行。项目支出审批按《哈尔滨工程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研制过程中,科研经费支出(包括劳保用品、外事活动费、环境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审计费等特殊用途的开支),均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凡属于交付甲方不作学校固定资产的设备,在办理手续时,必须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组负责人签字,所在院(系、部)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报科技处认定,学校实验室及资产管理处同意并批准,需要进口设备及符合学校采购设备要求的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科研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组应按经费到款节点向学校上交三项费用,除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执行之外,下列情况可以免收三项费:

(一)      由学校抓总并由其它单位参加共同完成的项目,在项目任务书(总合同书、协议书等)中明确规定参加单位的研制任务、研制节点、研制经费等,我校与该参加单位签署的分合同的研制经费免收三项费;

(二)      为使用单位研制的设备,需要购买具有独立使用功能且随机带走的设备,例如计算机等,可以免收三项费(原材料、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电机、泵阀等类组件、部件不在免收之列);

(三)      为稳定、开发、扩展某一领域或行业而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可免收三项费。

第二十三条 免收三项费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      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要申请或备案(填写免扣申请表);

(二)      各院(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      科技处审核;

(四)      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科研项目应进行结算:

(一)完成验收、鉴定或下达任务单位同意结题的项目;

(二)研制周期超过二年的项目,经过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字、科技处审核、财务处主管处长批准后,可申请阶段结算,但每个阶段原则上不少于一年,或按合同节点进行;

(三)长期没有往来活动和无法继续使用的项目经费须办理结题手续并进行经费结算。

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结算的项目需向科技处和财务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完成财务决算后的科研项目经费转入收益,属结余经费,结余经费按下述比例进行分配:

(一)结算经费的5%为学校收益;

(二)结算经费的40%为酬金;

(三)结算经费的55%为福利与发展经费;

第二十六条  结算程序

(一)项目组提供项目完成报告,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到科技处办理结算手续。

(二)科技处依据合同、计划书及本规定审核并在结算申请单上签署意见。其中,已经免收三项费的项目在结算时如果结余,须如数上交管理费后方可进行结算。

(三)财务处根据科技处开具的结算单,审核并签署意见,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同时将一份结算申请单返回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部)应根据上述规定自行制定院(系、部)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报科技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上述各条款涉及到缴纳税金的,各项目组按国家及地方有关税务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科技处、监察处、审计处对经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国家和学校相应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审计处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及国家规定依法对经费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上述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如与上级部门颁布的管理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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