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哈尔滨工程大学第三轮教师岗位聘用实施方案

时间:2016-01-04作者:综合办文章来源:本站原创浏览:537

 为落实学校综合改革要求,助力“十三五”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教师聘用、考核与流动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在首轮分级聘用和第二轮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实施本轮教师岗位聘用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形成尊重教师职业特点、实事求是的聘用制度。
  第二条 坚持合同管理、动态聘用的原则,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岗位管理模式和教师流动机制。
  第三条 坚持分类评价、分级聘用的原则,形成适于各类教师脱颖而出的差异化评价与聘用体系。
  第四条 坚持权责统一、团队协作的原则,结合新一轮基层学术组织改革,实施团队评价与聘用,形成有利于高水平成果产出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坚持效率优先、优化配置的原则,形成关注成本效率,提升产出质量,有利于学科建设的资源配置理念。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哈尔滨工程大学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科工人〔2008〕300号)规定的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充分考虑各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现状和发展需要,结合学科建设等工作实际,确定各学院岗位总量。
  第七条 学院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岗位(含实验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岗位、科研为主型岗位、学生思政教师岗位和公共实验岗位。其中,公共实验岗位原则上设置在学校(学院)公共实验平台。
  第八条 学院根据人员现状及发展需求,结合学院学科发展需要和基层学术组织建设方案,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提交学校审核。
  第九条 学校根据学院学科建设等情况,结合学院人员现状、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及本年度学校财务状况,每年年初核拨各学院年度工资及岗位津贴总额;学校根据学院本年度工作情况,年底核拨各学院业绩及奖励津贴。学院自主制定本学院的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岗位聘用
  第十条 本轮聘用起止日期为2016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第十一条 2015年12月31日前,聘用讲师(助理研究员)岗位的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教师,除学生思政教师和在体育部、外语系等无博士点的学院外,1981年1月1日到198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者,聘用讲师(助理研究员)岗位一般不超过3个聘期或12年;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聘用讲师(助理研究员)岗位一般不超过2个聘期或8年,聘期届满时未晋升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者,原则上不再续聘原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转聘至其他类型岗位;1981年1月1日前出生的讲师(助理研究员)相关政策由学院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2016年1月1日之后,新聘用讲师(助理研究员)岗位的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教师,除学生思政教师和在体育部、外语系等无博士点的学院外,聘期一般不超过6年,聘期届满时未晋升高级岗位者,原则上不再续聘。
  第十三条 距离退休年龄不满1个聘期的教师,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本轮岗位评聘。如参评,则按照评聘结果确定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如不参评,仅需参加聘期考核,考核合格者,按照原岗位等级续签聘用合同,但不得延聘。
  第四章 岗位聘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聘期考核合格者本轮可续聘或晋升高等级岗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不满足本文件附件2所规定的条件者,原则上低聘下一层级岗位。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用分为直接评审(直评)和申报评审(选评)2种类型,条件由学校统一制定(见附件1)。经认定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直评条件者,可直接签订聘用合同;经认定符合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直评条件者,可参加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选评或直接签订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合同;经认定符合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选评条件者,可参加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选评。
  第十六条 本轮聘用中,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可聘用到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者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具有硕士学位者可聘用到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院以团队为基本单元,签订《哈尔滨工程大学团队聘用合同》,实施岗位聘用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院组织拟聘人员或团队签订《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合同》或《哈尔滨工程大学团队聘用合同》,明确聘期工作任务与岗位职责,提交学校审批。合同审核通过后,学校下发聘用文件,兑现待遇。
  第五章 聘用组织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全面负责教师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挂靠在人力资源处,负责岗位聘用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学院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工作。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基层学术组织负责人和教授代表组成,院长担任组长,成员名单提交学校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


附件:1. 哈尔滨工程大学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2. 哈尔滨工程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低聘条件  


附 件: 附件1哈尔滨工程大学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用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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